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3号、500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3号“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和第500号“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2014年修订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关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这一系列规定为促进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部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一是积极配合你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已形成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草案。草案设专章规定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农用地土壤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二是会同农业部共同起草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三是修订编制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正式征求三轮意见,计划年底出台。
代表关于耕地质量立法的建议非常重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你委做好耕地质量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污染源监管,不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司 李义
联系电话:(010)66556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