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科技〔2016〕171号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验收。经审查,上述4个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均达到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或《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的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上述4个园区在未来发展和建设中,继续组织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和完善园区内的生态工业链网,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同时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凝练先进经验,做好交流与宣传,深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6年11月25日
抄送:江苏、河南、吉林省人民政府,江苏、河南、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科技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