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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5〕16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厅(局)、商务厅和科技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监督等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联合组织修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5年12月1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印发